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221执保85号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潜江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郭国祥: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潜江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郭国祥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1民初6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应解除被申请人潜江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已解除了对被申请人潜江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现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