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33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怀黔路以东、紫阳路以西、乌溪东路以南、枫香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德芳,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湘0121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上述银行存款解除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忠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吉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