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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1执396号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湘1221执3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国祥,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19年9月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278588.26元,在中国银行有存款6395.08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3315.83元,共计288299.17元,本院冻结后于2019年10月9日、11月14日将上述款项划拨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2、2019年9月12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19年9月12日向潜江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中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
4、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湖北省国营总口农场江湾分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日产牌汽车、北京现代牌汽车以及傲虎2498CC越野车各一辆,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在潜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傲虎2498CC越野车进行了查封,于2019年10月12日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东风日产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以上车辆查封时间为两年,但均未实际控制;
6、2019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郭国祥实施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7、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郭国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
7、2019年11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娇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也告知了其案件执行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租金、器材赔偿款及违约金等共计1101447.29元(其中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已执行到位288299.17元,未执行到位813148.12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剩余执行案款无法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