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1221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国祥,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湘1221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1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升级,案款无法进行支付,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该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于2019年12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1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1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分别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及住房公积金,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郭国祥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租金、器材赔偿款及违约金等共计1101447.29元(其中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已执行到位288299.17元,未执行到位813148.1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