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云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远方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青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2民初16301号
原告:西安远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669594775。
法定代表人:张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青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00552323326N。
法定代表人:侯清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远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电缆”)与被告陕西青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实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方电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云实业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方电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53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4537.6元的电线电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其公司于2018年向被告出具了发票,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仍未向其支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云实业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律师函及邮寄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9月7日、2012年10月20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共计960米,两批货物总价值为24537.6元。被告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盖有印章并有被告公司员工签字。2018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收取发票后,未能向原告支付货款。2019年9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了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可以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453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云实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青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远方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45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600元,原告西安远方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陕西青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小梅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人民陪审员        马  兰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