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3888号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54615967T。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政治面貌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荣富
书记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