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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22民初3432号原告:李青林,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大道北侧(商务中心)1幢。负责人:马赴江,该公司经理。。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8年6月5日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青林负担。审判员李义军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史晓娇书记员冯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