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民申2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路遥,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鸿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8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舒宇亮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石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