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3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北路544号—5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黔010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608995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1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票等财产信息,并于2017年9月20日到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