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赵某与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30民初3702号
原告:赵某,男,汉,生于1974年11月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47309620257。
法定代表人:***。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北路544号546。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对被告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未违反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00元,由原告赵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倪卫中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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