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华洋电泵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省运城华洋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运盐民初字第1540号
原告:山西省运城华洋电泵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朝辉,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许巍伟,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运城华洋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运城华洋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运城华洋电泵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山西省运城华洋电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山西省运城华洋电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
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