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384号
申请人: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1433296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北隍村。
法定代表人:郭明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斌,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欣,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
申请人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宏图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9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