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复4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1433296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北隍村。
法定代表人:郭明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斌,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叶,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异议人(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2022)苏0211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宏图公司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买卖合同财产保全一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2021)苏0214执保820号案件执行,并于次日冻结美尚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3978××××0415账户,系首冻结。2021年8月5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4民初3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滨湖法院审理。2021年8月9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滨湖法院。滨湖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140号。上述保全转为(2021)苏0211民初8140号案件保全。
2021年9月29日,滨湖法院作出(2021)苏0211民初81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美尚公司确认结欠宏图公司货款2602728元,美尚公司从2021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二、如果美尚公司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宏图公司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款部分为基数,从未付款次月算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57元,由美尚公司承担。因美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宏图公司申请执行。滨湖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211执3594号。
被执行人美尚公司不服,向滨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美尚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3978××××0415账户系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账户资金不应被查封、冻结或划拨。请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
为证明其主张,美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1.《内环高架绿化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其(乙方,施工单位)与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丙方,监管方)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该协议,约定由其在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为3978××××0415,用于内环高架绿化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2.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2020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5日账户交易明细及交通银行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5日全部结果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在此期间,其使用3978××××0415账户支付内环高架绿化项目农民工工资。
申请执行人宏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滨湖法院经审查查明,交通银行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中,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3978××××0415账户备注:3978********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划拨。如确需冻结、扣划,请至账户开户机构办理。
另查明,美尚公司(乙方,施工单位)与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丙方,监管方)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内环高架绿化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第四条本协议规定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甲方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第六条乙方在丙方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其自愿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将甲方拨付给其的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自2020年1月10日起存入该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开户名为美尚公司,开户账户为3978********。丙方为乙方就该账户提供资金回笼和用途的封闭式监管,未经丙方同意,不得变更监管账户。第七条本协议委托银行作为监管方(丙方),担任监督管理工资专户中的款项只用于支付其农民工工资的职能;担任监督管理工资专户中的款项按月按量发放到乙方提供的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银行卡中。其不得就上述账户内资金与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如在内环高架绿化项目施工过程中,工资专户发生非专款专用情况,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暂停对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发放。
滨湖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美尚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3978××××0415账户系其与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内环高架绿化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本案所涉争议系宏图公司与美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支付为该内环高架绿化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冻结。美尚公司请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作出(2022)苏0211执异24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美尚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3978××××0415账户的冻结。
宏图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继续冻结美尚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3978××××0415账户。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本案中,美尚公司声称该账户是为淮安市内环高架绿化项目施工项目二标段工程工作的农民工所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但据其公司所知,案涉项目工程已结束,农民工工资已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载明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美尚公司6416688.63元工程款范围内向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此外,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确认,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该标段发包给美尚公司的工程款为104866595.11元,已支付给美尚公司66331673.45元,尚结欠38534924.66元,故由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即可。因此,为该项目劳动的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完毕,该账户里的钱款并非属于农民工工资。二、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该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以依法划拨剩余资金,故继续冻结该账户并无不妥。三、本案中,身为监管方的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并未就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的冻结行为作出提示、提出异议等,由此可以证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行为并未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合法有效。
美尚公司称,请求驳回宏图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首先,案涉工程虽施工已完成并于2020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但工程验收合格后还有两年养护期,故案涉工程并未结束。其次,宏图公司认为农民工工资已通过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9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获得,与事实不符。该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为2700万元,但到付款节点的工程款为6416688.63元,考虑到年底农民工的维稳工作,为尽快拿到工程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对已满足付款条件的工程款主张权利,有(2021)苏0891民初2350号案件起诉状及庭审笔录为证。此外,该案原告就其他诉请也已另案主张。再次,其公司在异议阶段,已提交《内环高架绿化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及农民工账户支付明细,证明该账户确为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不应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本院对滨湖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美尚公司提供的《内环高架绿化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及农民工账户支付明细等证据,美尚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3978××××0415账户系美尚公司与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内环高架绿化项目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账户资金,而宏图公司与美尚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为该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宏图公司认为根据(2021)苏089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美尚公司欠付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的6416688.63元已处理完毕,为该项目劳动的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完毕,美尚公司则辩称该款项仅是已到付款节点的款项,还有剩余部分正在被主张,对此提供了(2021)苏0891民初2350号案件起诉状及庭审笔录等,故宏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在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宏图公司请求继续冻结该账户的意见依据不足,滨湖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无不当。在该账户被依法解除冻结后,宏图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预冻结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交通银行淮安科技支行有无就冻结行为作出提示、提出异议等,不能够必然得出该专用账户符合了冻结条件。
综上,宏图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滨湖法院所作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执异2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申   富   军
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李锡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钦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