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024号
原告: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1433296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北隍村。
法定代表人:郭明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斌,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欣,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注册地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
原告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宏图公司诉称:其与美尚公司之间素有往来,美尚公司与其签有《苗木销售合同》,向其采购苗木2842272.4元。合同签订后其按约交货,但美尚公司至今尚结欠其2789200.2元未付,其多次催要无果。故其现请求判令:1、美尚公司向其支付苗木款2789200.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由美尚公司承担。
被告美尚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宏图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是其与美尚公司签订的《苗木销售合同》,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由美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经本院查明,美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3号,属于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