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西外环13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徐兰英,女,汉族,1965年0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204室。
被执行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A-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兰英、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9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1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共计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128119.48元,已过付至申请人。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1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号:白转字第361400号,不动产单元号:320104012018GB00063F00010142),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于2021年10月4日于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举行拍卖时,买受人李某以134201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扣除退还李某代被执行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缴纳税费17844.87元,该涉案房产评估费13950元,该案部分执行费1521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295000.13元。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消费具体内容详见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爽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华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