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汇富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838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京伟,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汇富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富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东首汇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被告:济南汇富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汇富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驻地(办公楼西侧四楼)。
主要负责人:孙启龙,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亮,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园林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工业开发区A-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杨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园林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204室。
主要负责人:李敬东,经理。
原告***与被告汇富公司及泰安分公司、钟山园林公司及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玉晓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