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84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芙蓉路东段创新大厦916-1/div>
法定代表人:时凯。
原告***与被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延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