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79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京伟,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A-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山湖街道芙蓉路东段创新大厦916-1目。
法定代表人:孙继召,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3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范翠真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柴家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