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南侧金色港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2092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述家,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述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
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武
审判员 朱 卫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