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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318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南侧金色港湾5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嘉鱼县人,住湖北省嘉鱼县。 第三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洲(特别授权),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劳务合 -2- 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4月6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4,400元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