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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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9民初960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乃再尔·**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诉被告***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开地日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