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9民初960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乃再尔·**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诉被告***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开地日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