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9民初362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武昌大道南侧金色港湾**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4.10元,减半收取计4102.05元,免于交纳。
审 判 员 王 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米耶赛尔·塞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