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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9民初362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武昌大道南侧金色港湾**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4.10元,减半收取计4102.05元,免于交纳。 审  判  员   王     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米耶赛尔·塞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