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5执2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270160元;二、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270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付;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由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动产、车辆、部分设备已被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轮候查封。本院已将上述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艳利 审判员 庄怀宁 审判员 敖 敏
书记员 王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