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汉中销售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702执68号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60万元,自2006年11月13日起,以56.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并参照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50%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受理费12838元,执行费8188元。并承担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之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汉中销售公司负责人吴旭林身份信息不明确,且该公司长期未年检,公司已被吊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案申请撤销对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汉中销售公司的执行。2020年6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7318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汉中销售公司的执行,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保险产品、车辆、股票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等可供执行财产; 2、被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一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现已扣划其银行账户余额17318元,剩余资金余额不足; 4、本院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该公司登记基本信息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高低压开关柜、成套电控设备生产、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因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已将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上网公示。 上述调查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2020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凡 审 判 员 苟汉生 人民陪审员 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