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利达丰华(北京)农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4348号
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南侧(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
被告:利达丰华(北京)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政府东配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石建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利达丰华(北京)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