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博宇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8250号
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北区)陈仓路南侧(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刘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永峰、靳文平。
被告:陕西博宇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史铁,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博宇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建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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