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南侧(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甘1002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46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6332元,合计390992元。案件受理费7792元,减半收取3896元,由被告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众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除抵押财产以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资产均被多家法院轮侯查封、冻结,无法清偿该公司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具备破产原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现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其对查控情况及执行过程无异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1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志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卢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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