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11033号
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社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陕西瑞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政府东配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李滔,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