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合同执行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2019)宝仲裁字第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涉案房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涉案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执恢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4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