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锦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906号
原告: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80451E,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创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姚书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丹青,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锦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2661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301号8号楼1单元1331室。
法定代表人:马占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荣,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锦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育宁
人民陪审员 常有梅
人民陪审员 李慧萍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馥梅
书记员 马丽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