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3601号
申请执行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80451E。
法定代表人:姚书勤,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96092780W。
法定代表人:李丽,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7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睿 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