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3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岁全,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系***的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姚书勤,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伪造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签字,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其过错责任明确。但没有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实为不公。综上,原审判决针对申请人工资损失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00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社会平均工资;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失业至今的三倍社保金;承担司法鉴定费及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2000 年10 月,原陕西开关厂安排被申请人与其丈夫杨岁全同时下岗,有违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 1998 年 6 月 29 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陕发[1998]5 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在查明申请人未与原陕西开关厂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申请人2000年10月未提供劳动以及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酌情按照宝鸡市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计算申请人 2006 年 9 月起至 2018年 4 月的工资损失,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给付其2000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申请再审认为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申请理由,因该项主张原审法院已作出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判决认定,本院不再审查。关于申请人申请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应支付其从失业起至今的三倍社保金的再审请求,因该项请求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并未提出,其再审中提出该项请求,超出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瑞芳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王**民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唐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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