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1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姚书勤,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军,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敬,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2年X月XX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再审申请人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电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1.原审认定申请人与陕西开关厂存在资产兼并的承继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其非本案适格主体。2.因双方无劳动关系,原审适用劳动法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被违规下岗的赔偿金错误。故其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案的审查重点是:1.申请人是否系本案的适格主体;2.原审认定赔偿金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申请人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原陕西开关厂和申请人虽系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陕西开关厂经政策性破产后其原有资产和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部分员工被申请人接管。经司法鉴定2006年9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书》上的“***”的姓名并非被申请人所书,原审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据实认定申请人与原陕西开关厂具有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在被申请人与原陕西开关厂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申请人作为原陕西开关厂的义务承继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关于其非适格主体及双方无劳动关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2000年10月原陕西开关厂安排被申请人与其丈夫杨岁全同时下岗,有违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6月29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陕发[1998]5号)的文件精神,院审法院结合被申请人未与原陕西开关厂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被申请人是否提供劳动以及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情况,酌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6年9月起至2018年4月的赔偿金218040元,并无明显不当。故申请人关于原审认定违规下岗赔偿金错误之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西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瑞芳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王**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唐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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