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周,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梦梦,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郭艳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书勤,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军,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姚 坤
审 判 员  刘勇东
审 判 员  赵荣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琼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