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丰烘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泰丰烘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民初20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泰丰烘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清开路100号辽***达工贸有限公司3幢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泰丰烘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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