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723财保469号
申请人: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呼和托哈种蓄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原市**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开源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原市**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以上合计保全5,000元。并已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原市**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以上合计保全金额5,000元。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比努尔阿扎提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