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天之恒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朋润实业有限公司、杨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民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朋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金太阳购物广场1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储运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灿,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宽,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焰军,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天之恒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中关乡斗水村财公组。
法定代表人:蒋小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万岳高,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上诉人安徽朋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灿、刘焰军、岳西县天之恒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万岳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8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朋润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朋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朋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秀珍
审判员  黄 谷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杰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