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0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0563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池亿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城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6724582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亿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907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因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81730.73元,以到期未受偿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起按月息1.5%的利率计算到期应付应付款项的利息。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2996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02执恢8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