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1567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忻瑀,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00元,合计4619元,由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