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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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民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0563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6777357468。
法定代表人:欧阳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423民初10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南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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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华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磊
书 记 员 黄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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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