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南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民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0563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6777357468。 法定代表人:欧阳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423民初10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南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 -2- 本院认为,华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磊 书 记 员 黄 露 -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