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33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广西顺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3幢121、1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NDLB1B。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0563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西顺驰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广西顺驰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33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017.81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顺驰投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顺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017.8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