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广商初字第0413号
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泰安镇凤凰岛南路(泰安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洁,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花园32号楼5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