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广商初字第00415号
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泰安镇凤凰岛南路(泰安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卜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洁,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为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