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2执1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泰安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5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欠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价款394511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给付5万元,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344511元。如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价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本金按未付价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609元,由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前直接给付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财产调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4日进行了三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7日至镇江句容水利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36万元工程款,暂时无法处置。至被执行人注册地现场查看,无人办公。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光明
审判员伞波仁
审判员庞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