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扬广商初字第4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学帅
书记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