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4451号之一
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78688408J,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泰安镇凤凰岛南路(泰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银川,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49433A,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26号楼7层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洪林,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扬州禹笑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