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林地景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北林地景绿化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2080号
原告:河南北林地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建设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42694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书,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与东卓路交叉口西南角新东公司院内4号厂房壹期叁层东区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78458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9号南3单元4层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8947751E。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称镇芦潮港路1750弄6号2幢208、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771846N。
法定代表人:沈美林。
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763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北林地景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昌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北林地景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73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北林地景绿化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1571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