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04执19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颜存山、谢正勇、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颜存山、谢正勇、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安徽**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其重整申请,故对被执行人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应当予以中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执1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张 升
审判员 钱双平
书记员 郝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