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西路30-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丽,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静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1)鲁0124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标款189730.77元及利息(利息以189730.7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841元由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未实际履行。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八处。未发现其有相应的股票证券登。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八处;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平阴县人民医院、平阴县中医医院、济南伊利乳业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电力济南分公司、济南齐发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福牌制药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至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锡市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93577.77元及利息。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本案未执结的标的额为本金193577.77元、利息6292.741元、案件受理费2171、保全费16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