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3400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4032144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8800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50428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如果银行账号资金不足,则对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金额以1504287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